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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12-18 浏览次数:747



食品抽检是《食品安全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重要手段。 根据“十三五”食品安全规划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到2020年,食用农产品和食品抽检量达到4批次/千人。 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公布监督抽检结果,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第一,贯彻好、落实好《条例》,就是要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坚持问题为导向,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
一是进行食品抽样检验时,应明确区分普通食品和特殊食品,掌握各类食品、特殊食品产品分类及执行标准。 承担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抽样检验任务时,食品检验机构应根据食品检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检验,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检验规范和要求,在许可或认定的检验范围内检验,不得超范围检验。
二是现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情况下,我们要及时 组织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用于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
  三是为确保食品检验工作的客观公正,避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利用食品抽样检验侵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权益,规定由食品生产经营者申请复检,复检费用的承担应视复检结论而定。 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组织抽样检验的监管部门承担; 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即由提出复检申请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四是指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不具有面向社会的证明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面向社会发布此类信息。 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未经委托方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不受此限制。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无论是否依法取得资质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食品检验机构不得利用这些食品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对比、评级等,不得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不得利用食品检验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食品抽检工作,应该按照统一制定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数据报送、统一结果利用(简称“四个统一”)的原则,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15号令),由总局和省、市、县四级市场监管部门联动开展食品抽检。

总局主要负责对市场占有率较高的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产品进行抽检。 省级局主要负责抽检辖区内其他获得许可证企业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 市、县级局主要负责对当地市售食用农产品和学校食堂等餐饮食品进行抽检。 四级市场监管部门抽检分工明确、各有侧重、不重不漏,实现产品种类、食品安全标准项目和线上线下抽检全覆盖。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开展监督抽检。 监督抽检是依据食品安全标准等进行抽样检验,判定是否合格,依法处置处罚,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监督抽检主要聚焦高风险和问题突出的食品,紧盯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残留、生物毒素和有机污染物等重点项目; 紧盯婴幼儿食品(一小)、保健食品(一老)、网络订餐食品、冷冻饮品、方便食品、餐饮食品等重点产品; 紧盯农产品批发市场、校园周边、网购平台等重点区域。 对安全隐患大,具有区域性、系统性、苗头性风险的食品,及时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抽检。 对不合格食品实施跟踪抽检。

第三,食品安全没有“零风险”,但监管必须“零容忍”。

下一步,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坚决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条例》,不断适应食品安全形势的新变化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就是要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的要求,聚焦人民群众的操心事、揪心事、烦心事,围绕“可检验、可评判、可感知”目标要求,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对不合格产品,按照产品控制到位、原因排查到位、整改落实到位、行政处罚到位、信息公开到位(简称“五个到位”) 要求,深挖彻查,对不法分子严惩重处,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形成部门联动、社会协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公众共同参与的长效制度机制,共同守护食品安全,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

(本文来源: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抽检司副司长陈少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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