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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4-04 浏览次数:665


一、 关于特医食品的咨询

提问:总局关于调整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过渡期的公告(2017年第139号),其中第二条在我国境内生产或向我国境内出口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以前的,可在我国境内销售至保质期结束。这句话该如何理解?2018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的怎么判定产品属于特医食品?是厂家声称是就算是吗?

回复: 2018年12月31日前生产,符合gb25596或gb29922尚未获得注册批准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可在我国境内销售至保质期结束。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求,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包括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回复部门: 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 2019-03-01

二、 是否可以制定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提问:某种产品国家或者行业有推荐性标准,企业是否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制定技术指标低于国标或行标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回复: 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国家鼓励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

时间:2019-03-06。


三、 生牛乳农残指标是否需要批验

提问:你好!我是婴配粉生产企业,《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要求企业应建立生乳进货批批检测记录制度,每批生乳应有检验报告,表明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的质量、安全要求,并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做好记录。生乳的各项质量安全指标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生牛乳执行国家标准gb 19301,gb 19301规定,生牛乳的农药残留量应符合gb 2763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gb2763.1》已于2018年12月21日实施,里面规定了生牛乳的一些农残指标,可好多物质都没有检验方法,我想问一下这些农残指标企业必须要求批批检测吗?

回复: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食品中农药残留标准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中农药残留标准有关问题,请向农业农村部进行咨询。

回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时间:2019-03-07

四、餐饮食品的分类问题

提问:请问下针对在餐饮单位抽取的像蔬菜,畜肉、干制蔬菜等外购的散装食品,可以按照餐饮食品来分类么?谢谢!!

回复: 您好,餐饮食品主要包括:餐饮自制食品、餐饮具和其他餐饮食品,不包括餐饮环节出现的非餐饮单位自制并未经加工过的食品。

回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时间:2019-03-12

五、食品相关法律适用

提问:当事人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仅为预包装食品,但是当事人的网店上销售的不仅是预包装食品,还有保健食品。这种情况的话,该如何适用法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还是《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抑或是其它法律法规?

回复: 您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均有相关内容提及超范围销售及罚则。

回复部门: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3-13

六、保健食品备案产品蓝帽子标识

提问:保健食品备案产品蓝帽子如何标注,蓝帽子下内容如何标注,谢谢!

回复: 您好,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应并排或上下排列标于“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个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分为上下两行,上行为批准文号,下行为“xxxx批准”。

回复部门: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3-13

七、咨询生产环节

提问:在普通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药典炮制方法加工后的药食同源中药材,可以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普通食品么

回复: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的附件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没有限制食品原料的加工工艺。您提出的问题,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的职责,建议您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咨询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3-13

八、农贸市场水产 经营(销售、代加工)鲜活鲀整鱼

提问:请问农贸市场内水产经营户是否可以经营(销售、代加工)鲜活鲀整鱼?

回复: 您好!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农业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规定,禁止经营养殖河鲀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养殖河鲀应当经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后方可销售。因此,农贸市场内的水产经营户不能经营(销售、代加工)鲜活鲀整鱼。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回复部门: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3-14

九、保健食品标签

提问:1、保健食品标签有没有法规规定必须要标注生产许可编号信息,如有,烦请告知相关法规及章节。

2、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卫监发(1996)第38号)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6号)是否还是有效的法规,如果已经废止,烦请告知被取代的法规。

3、目前有哪些法规规定了保健食品的标签需要标注哪些信息?(比如:品名、保健食品标志、保健食品批号等等这种)

4、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是否适用于保健食品标签?

回复: 你好,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应该遵循《食品安全法》《gb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回复部门: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3-14

十、食品名称标签

提问:尊敬的领导:某企业生产一款食品,标称名称为狗屎糖(泡果糖),请问这个标签名称可以认定违法吗?

回复: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食品标签上的名称不建议使用有违社会伦理或有失社会风俗的名称。根据gb7718, 4.1.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1.2.1.2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4.1.2.2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4.1.2.1规定的名称。4.1.2.2.1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临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3-22


十一 、未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列入目录产品的法律适用

提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根据产品特点难以标注的裸装产品,可以不予标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 在流通环节个体工商户或公司经营了在产品及其包装、说明书上未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列入目录管理的产品的,是否可以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查处?如不能,是否可以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以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对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特此咨询,请予以解答,谢谢!

回复: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1.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四十七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2.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56号)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回复部门: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3-25

十二、黑枣的产品标准

提问:黑枣应该使用什么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加工,希望有关能回答详细一些

回复: 以黑枣为原料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相应产品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要求,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3-25


十三、混合类代用茶

提问:代用茶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对混合类代用茶定义解释是:混合类是指以植物的叶、花、果(实)、根茎等为原料,按一定比例拼配加工而成的产品。我想问下两种不同的根类原料(蒲公英根、菊苣根)混合的产品,是属于根类代用茶,还是属于混合类代用茶

回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代用茶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06版)等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从事食品生产,保证食品安全。有关蒲公英根、菊苣根的混合产品问题,原则上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原料混配应为混合类。具体情况请向属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咨询。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3-25


十四、电子商务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提问:假如同时从事线下实体店和线上电商业务,那么,电子商务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两个都要办吗?

回复: 同时从事线下实体店和线上电商业务的,以线下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从事线上电商业务的,按照《电子商务法》的有关规定,需要在经营的网站页面上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

回复部门:登记注册局

时间:2019-03-28


十五、 坚果和水果干制品混装应该按照哪个申证单元如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提问:我们现在想把扁桃仁、核桃仁、黑加仑、葡萄干、蓝莓干、腰果仁、开心果等按比例混装销售,请问应该按照哪个申证单元办理生产许可证。谢谢!

回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关坚果和水果干制品混装问题,按照“一企一证”的要求发证。凡是跨类别生产的企业,新申请许可证时,一并审查颁发一张证书,换发许可证时,将多种类别产品的许可合并到一张证书上,具体情况请向属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咨询。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3-28


十六、总局三定中的“生产加工企业”是否包括“食用农产品初加工企业”?

提问:总局三定方案中与农业农村部的职责分工中有一句话:“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督管理。”请问,这句话中的“生产加工企业”是否包括“食用农产品初加工企业”?

回复: 您好!经商食品生产司,总局三定方案中的“生产加工企业”是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回复部门: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3-29


十七、企业地址变更后旧版包装使用期限

提问:我公司是生产销售乳饮料的企业,现在公司注册地址进行了变更,从位于上海市嘉定区的”a地址"变更到上海市嘉定区的“b地址”。我公司现库存大量的标注a地址的产品外包装未使用完毕,请问这些标注a地址的产品外包装允许在多长时间内正常使用?是否有具体的规定?谢谢!

回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规定,企业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从事食品生产,保证食品安全。目前尚无企业地址变更后继续使用旧版包装过渡期的相关法律依据。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3-29

(本文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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